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後所購房屋,無論寫的是誰的名字,均系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情況有個別不同: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7、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二、產權歸屬問題法律的規定有哪些?
(1)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後財產為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2)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改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改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3)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婚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就需要確定是否為婚後所獲得的收入,只要是屬於婚後的,那以所存在的財產都是共同的,但如果是屬於婚前的財產,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個人的,不會因結婚而改變財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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