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物業不滿意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一、業主對物業不滿意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對於物業公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可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解決。鑑於享有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權的是業主委員會而不是單個業主,如果物業公司服務差、不作為,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有糾紛時,業主要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反映訴求,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要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溝通,可以起訴物業公司。
既然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物業費就是業主應盡的法律義務,籠統的“物業服務質量差”並不能成為推翻合同約定、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理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不在業主繳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如果物業公司提供了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也有權拒交。但是這些情況都需要業主保留並提供確鑿的證據,否則無故拒交物業費將得不到法院支援。
二、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合理理由包括什麼?
業主如果要拒交物業費,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
1、物業公司不合規收費
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不合格,代表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物業合同,業主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拒交物業費。
2、房屋未交接
如果購房者購買的是期房,開發商還未通知接房或者是購房者驗收房屋屋不合格,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3、二手房原業主拖欠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所以說,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對物業費是負有連帶責任的,如果原業主不繳納的話,物業使用人就需要繳納物業費。
在我國的物業服務管理的規定中,此時物業服務公司向小區內所有的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同樣的,因為小區內的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是物業合同,那麼小區內只要是享受到物業服務的業主,就是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物業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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