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辭退的合法情形
孕婦辭退的合法情形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6種情形。
1、孕婦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也不例外。比如公司把無正當理由連續請假7天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明確記錄在了員工守則,懷孕的員工就要注意,不能違反了公司規定。
2、試用期的孕婦: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隨時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係,也不用進行賠償。如果女員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公司可能會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她。
3、孕婦有嚴重失職行為: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規定對孕婦也是有約束的。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員工在簽訂合同時,未告知用人單位懷孕的事情,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規定,因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5、孕婦兼職並影響了本職工作:
孕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這個勞動關係已經嚴重影響到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旦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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