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一房多賣的問題!
二手房買賣一房多賣
因為房價上漲,一個房子兩次出手,樂了賣家傷了買家。現在的二手房市場中,經常出現同一套房源報出多種價格的現象,中介人員從中操作的本質是房源代理制度的缺失,儘管早在2021年北京市就出臺了相關規定,“同一套房屋只能委託一家中介機構申請核驗,未經房主書面授權委託的中介機構不得對外發布該房源資訊,不得居間、代理銷售該房屋”,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該“規定”早已流於形式,在其他地區更是不受重視。這就造成了“一房多賣”糾紛時有發生。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購房者該如何解決問題?1、前後合同均未履行或均已履行時,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因為商品房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各買受人享有平等債權。債權平等不僅體現在出賣人與各買受人之間,也體現在各買受人之間,任一買受人都不享有優先於其他買受人的權利,均可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出賣人向前後買受人均已履行合同,比如向一買受人交付房屋,向另一買受人交付鑰匙時,應當由出賣人選擇向何買受人履行過戶登記手續。
2、如果後買受人與出賣人並無惡意串通前提下,後買受人是善意的並且房屋已過戶給後買受人,導致先買受人無法獲得房屋,這時,先買受人只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來主張權利。該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二手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二手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如果後買受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且將房屋過戶給後買受人,而後買受人又出賣過戶給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根據物權公示主義,先買受人不能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主張合同無效。該條規定:這時,先買受人已無法取得房屋,只能依據第八條行使相應權利救濟。該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因此,買受人只能根據第八條來行使相應權利救濟,如果買受人在維權過程中遇到其他問題,購房者應該及時向房產糾紛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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