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仲裁程式
法律2.35W
房屋糾紛仲裁程式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雙方同意的有仲裁權的第三者進行仲裁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法律手段。1、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仲裁協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示和事實、理由;
③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
2、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3、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根據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各方當事人可選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
4、開庭和裁決。
5、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專案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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