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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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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區別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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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協議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區別是什麼有如下回答一個是有效協議,一個是無效協議。合同一樣。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 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 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