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解僱特別保護
1.對處於三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應當進行全面的理解,如果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等主觀過錯,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在做出決定時,需充分考慮女職工因生理特點而在勞動中所存在的困難,謹慎處理,避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對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如果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鑑於勞動合同解除將會嚴重影響女職工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在做出決定,應從保護女職工的權益角度出發,慎重對待。
3.用人單位不得因為懷孕、生育、哺乳的事實而以任何方式與女職工解除合同,即包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包括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
4.對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被派遣的女職工,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而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而如果派遣期限屆滿,用工單位也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5.勞動合同期滿,如女職工屬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三期結束。
6.隨著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女職工的退休年齡認定不再依據職工的幹部和工人身份,而是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根據女職工從事崗位的性質確定。
7.用人單位內部崗位性質劃分,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用工權,由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自行確定。為了避免爭議,建議人單位事先與女職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並在實際從事的崗位變更後,及時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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