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後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可以退嗎?
交了定金後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可以退嗎?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市場中,在正式簽訂買賣合同前開發商均會要求繳納一定的定金。同時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實踐中交完定金又反悔的買方並不少見,那定金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退還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7日,李某未見到《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向某開發商繳納定金30000元,並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7月23日李某前往開發商指定的地點準備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在檢視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後,才發現合同上寫的是“辦公用房”而非住宅,李某是想購買婚房而非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房”不是李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開發商還要求李某簽署告知書、補充協議等一系列文書。李某提出需要協商修改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但開發商明確表示“公司規定,不能修改。故李某並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筆者認為
本案中李某繳納的定金即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若李某在庭審中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由開發商一方原因導致的,則最終可達到讓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的效果。但若李某證據不足,則法院可能認定為是由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開發商只需返還已交定金,甚至由於證據的不充分,亦有可能認定為是李某的責任,則開發商無需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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