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勞務糾紛該怎樣解決問題
一、出現勞務糾紛該怎樣解決問題
1.協商。發生勞務合同的民事糾紛首先應該考慮通過協商的途徑來解決,勞務提供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通過自願協商的方式協議來消除矛盾。
2.調解、遭化解糾紛方面,《民法典》提出多元化解機制,在國家層面運用法律的規定的多元手段綜合解決矛盾糾紛。勞務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可就已經發生的勞務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解決勞務糾紛的重要手段,具有靈活、快捷、強制執行效力的特點。勞務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
4.訴訟。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和強制執行力。勞務合同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處理。
二、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我國關於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出現勞務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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