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樣算有建立勞動關係?
一、一般怎樣算有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特定為職工與用人單位,並要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務關係的主體在法律上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體資格,而不要求具有勞動者資格或用工資格。
2、關係的性質不同
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而勞務關係屬普通民事關係,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無特殊身份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當事人關係的性質不同,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本質區別。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待遇除了勞動報酬外,還包括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而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有勞動報酬,不涉及社會保險。
4、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係適用普通民事法律。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關係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建立成功的,一般只要員工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力,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報酬,這樣就可以確定雙方的關係建立成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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