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疫情期間值班算加班麼
一、職工在疫情期間值班算加班麼?
值班的話不屬於加班,值班和加班的區別是:
1、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值班和加班雖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負擔一定責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而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2、調整規範不同。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範對其進行調整。而加班卻應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3、工作報酬支付依據不同。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而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範。
4、時間限制不同。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限制。
二、疫情期間加班的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由於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對於職工來講,就算沒有疫情可能也需要到用人單位值班,通俗一點講,值班基本上就是坐在用人單位,什麼事情也不用做。所以,如果僅僅是安排值班,並沒有讓員工從事跟工作相關的一些事項的話,職工是不能索要加班費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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