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一致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按《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地方規定每月的某個階段才能申報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佈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並留存備查。
用人單位若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二、可以不繳納社保嗎?
勞動合同是不可以簽訂不繳納社保的,國家有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社會保險法》規定確立了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即使是員工自願不參加社保,當遇到社保核查時,用人單位也要補繳社保。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和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與社保所繳納的時間是可以不用一致的,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進行辦理,而社保是可以在簽訂合同之後進行購買,如果未進行購買,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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