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續簽辭退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沒有續簽辭退合法嗎?
不合法。
1、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待遇標準不得低於原合同待遇,低於原待遇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企業增加或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或發放相當於1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繳納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
4、根據現在的情況,最好能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同時保留好原勞動合同,以及能證明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號牌、工作服、工資條、考勤記錄等。憑上述證據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應向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二、哪些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續簽勞動合同這種行為也是屬於用人單位違法,一般這種做法是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和權益受到損失,這種情形必須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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