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36條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第36條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同意解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因為勞動者自願提出離職,這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係。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説;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1、勞動者應注意事項
(1)自己提出解除動議,無經濟補償金,因此慎寫“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辭職信”;
(2)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
(3)儘量避免解除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分離;
(4)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為解除日,以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並確保在未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之前應當正常出勤。
2、用人單位應注意事項
(1)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雙方屬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明確誰首先提出解除動議;
(2)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日期,即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日;
(3)明確勞動者應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項以及勞動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單位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4)對於涉及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及競業限制或禁止的勞動者,應在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規定其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應履行的相關義務。
我國對合同解除做出了明確規定,明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這種情況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如果是協商解除,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辭職的想法,勞動者主動提出的,一般情況下不會有經濟補償金。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同意的,可以按照工作年限拿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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