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動合同法第30條具體是什麼規定?
新版《勞動合同法》第30條具體規定如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本條是對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保護。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關係,履行勞動義務,由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
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再用其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來購買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費,從而才能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和供養自己的家人,從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利的核心,它不僅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承認和評價。
勞動者報酬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各種報酬。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勞動關係的建立,勞動者按照合同約定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這既是合法締約的法制體現,同時也是按勞分配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體現,此法條進一步對勞動者的報酬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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