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當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需要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感覺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勞動合同期限屬於其中的必備條款,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全面介紹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同時通過法律規定和要求,明確説明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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