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補償?
由於勞動者的工作能力以及其他原因,用人單位想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合同的,應該怎麼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呢?補償的標準又是怎麼樣的?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首先,用人單位有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提前1個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現第40條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金。
其次,用人單位符合39-41條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計算方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再次,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裏“經濟補償金標準”既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您可以先於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需注意,申請仲裁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的解答。當然在實踐中我們遇到更多的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不予補償的情形,遇到這樣的情形我們應該怎麼辦呢?勞動者屬於弱勢羣體,往往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建議您聯繫我們本站的律師,我們會為您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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