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況如何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不懂得與用工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或者説用工單位遲遲不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至於在發生勞動糾紛之後難以維權。這種狀況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接下來本站來給您支招,請隨本站來了解一下如果遇見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況應當如何處理?
一、遇見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況應當如何處理?
1、對現在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儘快補籤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也應當及時在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夠在建立勞動關係同時訂立書面勞動時,法律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用人單位需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個月的寬限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期限,在寬限期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資;
3、用人單位應建立先簽訂勞動合同再用工的勞動人事管理方式,最遲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尤其是勞務派遣制用工,更要及時提醒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人員簽訂或按時續訂勞動合同;
4、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5、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選擇權。用人單位應正確行使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選擇權,並具有證據意識,保留其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在書面通知送達勞動者時應當由勞動者簽收,並保留勞動者簽收證據或其它可以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
6、《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補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負有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並以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作為確定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截止日期。
二、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上所述,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況,作為勞動者應當積極與用工單位交涉,催促用工單位與您簽訂合同。作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其的義務,用工單位應當積極履行義務。當遇見這種狀況您解決不了的話,您可以保留相關有用的證據,之後可以向我們本站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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