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沒有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關係?
近幾年來,我們經常在新聞上看到農民工討薪或農民工因工受傷卻無法得到賠償的報導。造成這些事件的原因就是農民工沒有與他們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我們應如何保障我們的權益不受侵犯。下面,小編就來為您解答建築工地沒有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關係,及如何維護自身權益這些問題。
一、如果沒有和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怎樣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 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首先同單位協商解決,這樣最快;
(二)如果確實不能協商解決,單位又拖欠工資不發,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理;
(三)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四)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五)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我們找到了建築工地沒有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關係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根據上面關於辨別是否是勞動關係的條例,再結合自身的情況去判斷自己和工作單位是否是勞動關係。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找相關部門進行求助,千萬不要用極端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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