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民工和建築工地勞動關係?
在建築工地上,有大量的農民工從事水泥工、水電工和木工等。他們中的一些人是通過勞務公司派遣的,和工地並沒有簽署像樣的合同。如果在工地上受傷,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如何認定農民工和建築工地勞動關係?下面我們來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如何認定農民工和建築工地勞動關係?
建築工程勞動關係中,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情況下,承包單位不承擔除工傷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責任,亦不可將其認定為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並具備合法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質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應當認為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2、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係。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換關係。
3、勞動支配權、勞動風險責任不同。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用人單位組織勞動,享有勞動支配權,因而有義務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在勞動關係中,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風險全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自行安排勞動,一般不存在附隨義務,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勞動風險責任。
綜上所述,農民工沒有簽署合同,自身權益受到傷害的時候,確定和建築工地勞動關係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民工在工地幹活、並且領取工資報酬,由建築工地統一管理,則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這樣,其工傷賠償責任單位應該是工地,而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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