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外企收購,需要與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的合併一般指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指用人單位與其他法人或者組織聯合成立一個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被合併的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另一種情況是指一個用人單位被撤銷後,將其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另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這兩種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在合併後均不再存在。
為了保護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承繼了原用人單位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原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合併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合併後的新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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