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由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一、員工由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員工調崗,重新訂立或新增補充條款從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樣的,但有的地方的勞動人事部門,可能會要求重新訂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勞動合同中一般會授權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員工崗位,只要是沒有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就無需另訂合同或補充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勞動合同崗位調動是否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
調動工作崗位是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的,《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到,企業要變更職工的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
(2)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3)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説變更合同的程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違反。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業確因生產工作需要,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變動。如因職工不同意變動,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業自主權為由,強行在合同履行期間變動職工的工作崗位,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既侵犯職工合法權益,也是一種違約行為,企業應負違約責任。
如果企業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則仍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約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由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就代表着員工之前的簽訂的合同有改變,但對於是否需要重新的簽訂就要合同的內容是否與現在的工作沒有任何的改變,因此,在處理的時候要儘可能的保障到勞動者的利益,從而才不會引起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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