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是需要總公司重新簽訂嗎
一、勞動者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是需要總公司重新簽訂嗎
與你直接的僱傭方簽訂勞動合同即可,不需要與總公司重新簽訂。
僱傭方如果是分公司,分公司有獨立的法人主體(有單獨的營業執照),則可以直接和分公司籤,沒有則要和總公司籤。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作為總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來代表總公司和分公司員 工籤合同,但合同上蓋的章還是總公司的。
簽訂勞動合同的準則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規定,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的。
二、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應按照我國的勞動法進行辦理,遇到這類勞動糾紛時,應積極的提供勞動合同,到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合同中應詳細的註明這類勞動者的薪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勞動權益和勞動待遇進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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