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起訴員工嗎?
一、沒有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起訴員工嗎?
公司當然不可以起訴員工,只有員工可以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起訴公司。
1、不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當事人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也是違法的。
3、等到當事人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當事人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着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當事人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然單位至今沒有與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當事人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3、單位在當事人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裏,並沒有按規定與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當事人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説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當事人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當事人有權要求單位為當事人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當事人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參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所以,如果勞動者不願意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和用人單位簽訂,那麼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將勞動者辭退。只有當勞動者提出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推辭拒絕的,勞動者才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發起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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