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掛靠勞動關係合法嗎?
合法。勞動關係掛靠是指(一般)由勞動者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明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者需提交工資支付憑證或者工作證等證據,對於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無法提交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不提供的,按照對勞動者有利來處理。
《勞動法》 第18條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現在法律上對於勞動關係掛靠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上可以得出,只要不違反《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應該是合法的。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户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
商業行為的掛靠是指一些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投資創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出於一定目的掛靠在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名下。掛靠者與被掛靠者大多簽有掛靠協議,掛靠者向被掛靠者交納管理費,被掛靠者對掛靠者沒有任何投資,對掛靠者的經營狀況、債權債務等情況也不問,一般只負責為掛靠者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各類證照。
掛靠人掛靠有資質的企業,承接經營業務,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方向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是掛靠行為。掛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若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由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掛靠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工程資質掛靠是違法行為,勞動者不應在此類企業就業,分辨該企業可從承包人和施工方的關係、簽訂承包協議合同時間和是否有專門統一的財務管理人員來看。當勞動者工資發生糾紛時,掛靠人、發包人、被掛靠人都可作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但證據比較難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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