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違法就辭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三次違法就辭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雙方協商認定一致的就可以合法的寫入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坐三次就將其辭退,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向勞動者公示的,並有勞動者簽字確認的;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行為是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則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合法的;否則用人單位的辭退屬於一種違法辭退,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賠償金的。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相關條件和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只要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辭退勞動者,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並協調進行認定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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