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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一年不能懷孕的要求合理嗎

員工入職一年不能懷孕的要求合理嗎

很多女性員工在入職以後都積極的工作,但是一些結婚的朋友,就會考慮生孩的的問題了,但是一些單位要求員工入職一年不能懷孕,這對女性同胞來説是比較殘酷的,是一種精神上的傷害,對一些急切想要孩子的女性同胞來説,更是打擊,暫時剝奪了想要孩子的想法,但是這樣的規定符合勞動法要求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員工入職一年不能懷孕的要求合理嗎

不合理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女員工入職一年內不得懷孕”的條款,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規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員工入職未滿一年懷孕可以辭退嗎?

若能有直接證據證明該員工在工作期間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並且在調崗培訓後仍無法勝任工作,可以依法進行辭退,但不能以其懷孕為由,將其辭退。若一定要在其懷孕期間辭退,是需要進行經濟賠償的。

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三、辭退懷孕員工怎樣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有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員工入職一年不能懷孕的要求這不僅違反了勞動法的要求,對女性同胞也是一種無情的傷害。任何單位有這樣的規定都是在無形中損害女性朋友的合法權益,生育是女性朋友的基本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以任何方式進行約束,大家遇到類似情況,可以進行投訴舉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懷孕 員工 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