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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懷孕一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員工懷孕一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懷孕一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嗎?

並不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也不例外。比如公司把無正當理由連續請假7天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明確記錄在了員工守則裏,懷孕的員工若違反了該規定,單位可以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公司不得隨意解除懷孕女員工,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公司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懷孕期間勞動者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標準應當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並不是員工在懷孕期間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出現重大過錯也是可以解除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應該給員工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當員工的月工資高於本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時,應該按照員工的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越長,工資越高,所得到的補償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