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經常請假辭退後要賠償嗎?
一、員工經常請假辭退後要賠償嗎?
員工經常請假辭退後不需要賠償。因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所給大家提供的這些機會本來就是按能分配的,在能力不足被公司辭退以後就應該想辦法彌補自己的不足之處,對於公司而言這是正常的人事決定,勞資雙方之間有的時候是一種相互挑選的關係,員工對公司滿意的同時,公司也要對員工進行考察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有一些員工他們為了逃避勞動性的工作,就會經常性的進行請假,這就會給用人單位的工作性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用人單位是擁有辭退勞動者的權利的,當然這樣的一種責任是勞動者方面存在着過錯,所以不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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