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裁撤員工辭退需要給經濟賠償金嗎
一、機構裁撤員工辭退需要給經濟賠償金嗎
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企業進行擴張或者是減小規模都是很正常的,所以辭退員工也是正常的。員工在企業中,是自願離職的,那麼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只要是企業在員工沒有任何違反公司規定的情況下,辭退員工,必須要跟勞動賠償金,除非是員工本人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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