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和農民工是勞動關係嗎?
在很多建築工地,幹苦活累活的都是農民工,他們為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有時候農民工並沒有和建築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則首先要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建築公司和農民工是勞動關係嗎?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建築公司和農民工是勞動關係嗎?
1、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主張這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1)《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依此文件,可以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2)建築行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屬於違法行為,此發包行為無效,而農民工實為施工單位利益而勞動,施工單位是實際利益獲得者,因此,應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其理由主要是包工頭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是勞務承包合同,屬於民事合同,農民工受僱於包工頭,與施工單位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不能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通過本文的分析,大家應該對建築公司和農民工是勞動關係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了解。判斷兩者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要看雙方是否符合勞動主體資格、是否簽署勞動合同、農民工是否從建築公司領取報酬,併為其付出勞動。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則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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