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扣工資違法嗎?
一、用人單位扣工資違法嗎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行使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扣減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構成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能扣工資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總結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單位無故剋扣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支付;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表、求職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到用人單位工商註冊登記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對於用人單位扣工資的行為,我們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因為其中一些扣工資的行為其實是法律允許的,也就是合法的。當然要是認為用人單位扣工資違法的話,則一定要拿出足夠的證據,不然的話就有可能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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