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條款:
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也就是在錄用時用人單位就需要將包括工資在內的崗位相關信息如實告知勞動者。
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8條的規定,即使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根據第38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不籤合同可任意剋扣工資嗎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 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一般勞動者還在試用考核期間的,那麼給予其的工資報酬,相對要比轉正之後低一些。但此時也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就要求,此時單位支付給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一方面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另一方面也不能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或者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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