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國家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之間可以有多少的工資有着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協議的時候,也可以在協議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對於試用期的時間也得有明確的規定,不可以無限延長勞動者的使用時間。在結束試用期之後,也需要將正式期的工資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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