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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辭退勞動派遣人員有賠償嗎

一、用工單位辭退勞動派遣人員有賠償嗎?

用工單位辭退勞動派遣人員有賠償嗎

用工單位依法辭退勞動派遣人員是沒有賠償金的。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勞動生產都不相同,它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組織形式。一方面用工單位在面臨日益複雜的市場需求時,其自身的員工結構配置達不到相應的要求,而這種市場需求往往是臨時性的、輔助性的,並且具有多樣化特徵;另一方面,用工單位本身的勞動人員也可能由於自身因素暫時不能從事單位所指派的工作,而這種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對這種臨時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單位從控制生產成本的角度往往不會調整自身的勞動力資源結構,而是選擇從勞動力市場臨時僱傭所需人員。

2、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是其一個很重要的特點,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派遣單位則會按照協議的約定將合適的職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的過程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不必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正式的勞動關係,被派遣勞動者只需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給付相應的勞動,有關的用工單位則向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至於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管理,則是由派遣單位來進行的。因此,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始終不發生人事管理關係或者隸屬關係。

三、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於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並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任何崗位可以,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於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註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一個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派遣員工和派遣單位之間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和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是派遣協議,對於派遣單位來講,派遣單位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當然不能隨便辭退員工,如果派遣單位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