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故拖欠工資,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一、什麼是無故拖欠工資?
無故拖欠工資,是無故拖欠工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正常情況下應在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 即構成拖欠工資。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此外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隻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拖欠工資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四、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投訴?
拖欠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拖欠工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又分三種情況:
1、針對民事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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