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如果沒有營業執照可以進行嗎?
一、工傷認定如果沒有營業執照可以進行嗎?
不用申請工傷認定,因為無證經營是非法用工,不存在用人單位,也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直接由勞動部門監督進行一次性賠償。所以,傷者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根據評定的傷殘等級,要求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傷殘職工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或者可以選擇依據新修訂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索賠: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二、工傷認定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説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也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在勞動法中也明確規定了具體的情形,如果在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賠償,勞動者可以憑藉工傷鑑定結果和勞動關係證明,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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