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者在工作中所受到的傷害進行工傷確認的程序,但是有時會出現用人單位是不合法的,那麼工傷認定怎麼辦呢?
非法用工單位主要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這些單位的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後,其本人或親屬要求工傷認定、工傷待遇賠償時,往往因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不好確定而得不到及時賠償。究其原因,還是因為有些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在受理該爭議時,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理解有偏差。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認為,非法用人單位無用工主體資格,與職工之間的關係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按照第六十三條規定,不需進行工傷認定,直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處理。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則認為:應先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而後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才能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筆者認為以上仲裁部門的觀點是正確的。也就是説,非法用工造成傷害的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受理,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作出是不是工傷的認定結論。比如,江蘇省勞動保障廳於2005年3月下發的文件《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中,對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的工傷如何處理就有這樣表述:“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申請判定其是否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這裏,江蘇省就對非法用工單位職工造成的傷害如何進行工傷認定進行了規範,要求工傷認定部門要作出是否符合《條例》有關規定的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受到傷害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這就説明了《條例》的立法本意已經把非法用工造成的傷害納入工傷保險法規的範疇,只不過是非法用工單位往往不參加工傷保險,由此造成職工傷害的賠償應由非法用工單位來負責罷了。第二款又進一步明確,非法用工造成傷害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這裏應該理解為“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才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是可以不走工傷認定這個程序,就直接按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在處理非法用工單位職工工傷保險爭議時,可以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實施一次性賠償。其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的等級大小及其他已發生的相關費用來計算。所以,申請賠償的當事人應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或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要“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看出,沒有進行工傷認定決定,就不能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而沒有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仲裁部門就無法調解或裁決當事人的賠償數額。所以,非法用工造成傷害後,還是要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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