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被中止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被中止怎麼辦?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2.等相關部門做出相應的結論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取消中止情形,恢復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中止條件包括哪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以下條件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三、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間可以中斷、中止
設立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的目的,一是督促勞動者儘快行使權利;二是便於工傷認定,避免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滅失,防止工傷認定爭議。
因此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屬於請求權範疇,即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有別於只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而類似於訴訟時效,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應當與訴訟時效一樣可以中止、中斷。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國務院法制辦在《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9號)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説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
雖然該覆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羣體的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認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
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在現在社會中,有些勞動者是從事着高危作業的,肯定會出現工傷情況的,工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公司或單位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規定獲得工傷賠償。工傷認定被中止是有相應條件的,符合條件才能中止工傷認定程序。負責是不允許出現這種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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