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傷認定辦法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甘肅省工傷認定辦法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在甘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事故發生以後的30天之內。
《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八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對於員工來講,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越早申請工傷認定越好,因為事故剛發生,收集相關的證據肯定也非常便捷,如果一直拖着不申請工傷認定,將來沒有辦法收集相關證據的話,就可能沒辦法認定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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