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
雖然很多時候對工傷認定結果表示不服的都是受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但在現實中用人單位對認定的結果表示不服也是有的,只不過説情況比較少。因此在遇到這樣的情況下時也就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才好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
一、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二、去哪裏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説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要是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話,都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當我國對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這也是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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