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怎麼辦
日常的工作當中,對於企業來説,在追求企業發展的同時,肯定對員工的安全生產等也是十分注重的。畢竟,一旦發生工傷,對於員工和企業來説都是有損失的。但是,有時候意外總是避免不了,遇到工傷,大家做過工傷認定以後,一般就可以進行維權。那麼,如果遇到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怎麼辦呢?
一、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怎麼辦?
(一)行政複議:
(1)申請人——①用人單位;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複議機關——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複議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後60日。
(5)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①複議申請書。
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③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複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二)行政訴訟:
1、受理的三種情況:
①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② 對行政複議不服。
③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
2、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複議的為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救濟
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在這裏,需要注意三點:
(1)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指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工傷職工所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能力鑑定的初次申請是他們中的一方所提出時,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未提出初次申請的他方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也應當有權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這是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2)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種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只能通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來尋求救濟。
(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對此,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得再次申請鑑定,亦不得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再次鑑定申請作出最終的鑑定結論後,應當履行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送達義務。
小編已經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如果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不對員工進行賠償的話,自己可以,或者單位也可以,申請對受傷職工的再次鑑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重新進行鑑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藉口拒絕賠償的話,大家一定要及時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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