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都勻的土地使用金多少
法律上都勻的土地使用金多少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透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爲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衝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都勻的土地使用金,與國家出臺的土地使用金標準是有着聯繫的,地區的土地使用金都是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國家出臺的相關檔案是作爲參考用的。並且其中還包含稅費的收取,不同土地使用途徑所需要徵收的稅費也是有着一些差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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