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償
一、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償
1、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民法典理。
2、付給餘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3、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餘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補償標準包括哪些
貨幣補償是透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彙總測定並公佈。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三、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
1、爲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種情況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繼續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須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五百條。
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時,首先根據土地的使用性質來劃分,這和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劃分是一樣的。然後會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會給原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綜合判定,並且原土地使用者是可以與其進行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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