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住宅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國家爲了規範土地的管理,將土地的所有權進行收歸國有。但是國家爲了保證土地的使用效率,將土地使用權發放給人民。人民可以就自己的利益需要對土地進行使用。不過,國家並不是將土地的使用權一直髮放給人民。國家會對人民土地使用權進行年限規定。那麼,法律規定住宅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一、法律規定住宅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爲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爲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爲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爲,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法律規定住宅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爲了更好的管理土地進行的額一種年限管理,國家之所以制定這樣的規定是爲了能夠保證土地使用效率和安全的統一。一般法律上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可以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續期,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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