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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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爭議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並不是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糾紛都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進行勞動仲裁的,結合《勞動爭議仲裁法》中的規定來看,勞動仲裁委受理的勞動爭議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而對於一些特別的勞動爭議,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必須是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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