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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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區別
1、處理方式上的差別。
①勞動仲裁的處理方式爲:傾力調解,儘量協商一致。
②法院的處理方式爲:儘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於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2、審案水平上的差別。
①勞動仲裁員的審案水平爲:雖經過專門訓練和考覈,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於法官,其審案有時過於關注細枝末節,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
②法官的審案水平爲: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3、舉證的嚴格程度的要求不同。
①勞動仲裁舉證的要求是: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後補交證據。
②法院舉證的要求是: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爲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事實認定上的側重點不同。
①勞動仲裁事實認定的側重點在於:以儘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爲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
②法院事實認定的側重點在於: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爲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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