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仲裁程序是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法定程序問題解答
一、勞動爭議發生後申請仲裁是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後申請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勞動爭議發生應該先到勞動仲裁去申請立案,開庭,裁決後,如果不服裁決,纔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上訴,法院纔會受理,直接去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是不會被受理的。
二、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三、法律依據
(1)《勞動仲裁調解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四、注意事項
還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5月1日起,有些勞動爭議被告勞動仲裁一裁終局制:經勞動仲裁裁決後就生效,即使不服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訴了,包括: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關於仲裁程序是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法定程序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得到了答案。其實,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還有很多法律規定必須遵守。法律對於案件的處理機制、處理原則、處理機構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在依法的情況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才能保證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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