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辦
一、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辦
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爲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爲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a.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b.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c.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1)仲裁時效: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例外: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舉證責任倒置: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單位舉證,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3)集體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仲裁裁決:下列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爲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二、發生勞動爭議找哪個部門處理
1、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2、按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訴前,必須先經勞動仲裁委處理,法院纔會受理。
勞動爭議其實主要就是發生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但是具體的爭議點就是多種多樣的了。當事人應該採取什麼方式來解決,必須要結合到具體的情況,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解決爭議,同時也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對於一些勞動爭議,法律規定必須要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之後才能依法提起勞動訴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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