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又稱爲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勞動者因爲勞動爭議的糾紛去保護自身的合法的利益,而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的法律規定的期限,是一種時效制度。具有一下特徵:
(1)從仲裁時效的條件上看,仲裁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爲前提的;
(2)在仲裁時效完成後權利人所喪失的並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在時效完成後,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
(3)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
(4)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
二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分類
(1) 時效中斷
噹噹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自己的合法權利或者請求權利救濟,以及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時,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具體情形有: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適用時效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的次日,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的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2) 時效中止
在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權利人尤其正當理由,權利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申請仲裁請求自己的合法利益,這事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適用時效中止的規定,不同於終止,該期間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 特別時效
法律規定的勞動仲裁的時效一般爲一年。但是由於特殊情況,一年的時效期間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基於這種考慮,又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是不受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期間限制的。大多出現在建築業拖欠工資的情況。
三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期限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大多數是仲裁時效爲一年。但是權利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或者根據一般社會經驗可推出權利人應當明知爲基礎開始計算其時效。
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的規定,有利於勞動關係的穩定,營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平等關係,將二者之間的事實狀態與法律規定相一致,固定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的關係;同時也督促了權利人按時行使權利,有利於勞動爭議的高效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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